
一名中国居民(非美国税务居民)通过怀俄明州注册的单成员 LLC 在美国销售商品,利用亚马逊 FBA 以及其他美国仓库完成订单履约(包括库存储存、退货处理等)。这家LLC在美国没有聘请雇员,也没有办公室。那么,到底如何确认并处理税务责任?
- 使用亚马逊 FBA 是否构成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Engaged in Trade or Business,简称 ETB),从而产生有效联系收入(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ECI)。
- 通过亚马逊平台销售与通过其他平台(如 eBay、自建独立站)销售,在上述 ETB/ECI 判定上有无差异。
- 有无可行的合规路径或架构调整,以避免构成 ECI 的风险。
亚马逊 FBA 下是否构成在美从事贸易或业务 (ETB) 及 ECI
明确的说,使用亚马逊 FBA 销售通常被视为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因此该业务所得属于有效联系收入 (ECI)。
美国税法的一般原则
如果外国个人在美国“经营和销售产品或商品”,通常被视为在美从事贸易或业务,而其来自美国境内的该业务收入即为有效联系收入,需要在美纳税。
IRS 明确指出:“例如,在美国境内销售存货(库存商品)所得的利润”属于有效联系的贸易或业务收入。这一结论与货物来源地无关——即使存货购自境外,只要销售行为发生在美国,其利润就被视为与美国业务有效相关。
IRS 的指南进一步强调,判断是否构成在美经商取决于业务活动是否“相当、连续且经常”地在美国发生。亚马逊 FBA 模式下卖家持续不断地向美国消费者销售商品,明显满足了经常性、持续性经营的特征。
法规和判例
美国法规 26 CFR §1.864-2 列举了一些不视为在美经商的安全港情形(如通过经纪人自行买卖股票、证券或商品期货等)。但该法规明确排除了日常商品贸易:其中规定“‘商品’一词不包括普通商业渠道中的货物或商品”。
也就是说,普通商品的销售不在免税安全港之列。因此,非居民若在美国反复进行商品销售活动(如电商销售),不受这些安全港保护,应当被认定为在美从事贸易或业务。
亚马逊 FBA 的影响
亚马逊 FBA 模式意味着将商品库存储存在美国的仓库,由亚马逊代表卖家完成订单履行。
这种深度利用美国境内基础设施和物流的方式,使卖家在事实层面与美国市场产生了紧密联系。
税务实务普遍观点认为,通过 FBA 将库存长期囤积在美国并持续向消费者销售,体现出卖家在美国有“实质、连续、定期”的商业活动,即使亚马逊作为第三方平台本身是独立代理,这也不改变卖家在美经商的事实。
正如 IRS 国际税务培训材料所示,非居民可以“通过从属代理人或直接”在美国开展贸易或业务,并没有规定通过独立代理人经营就可豁免。换言之,业务内容完全是向美国消费者销售商品,即便借助独立的渠道,也难以否认其在美国经商的性质。
基于上述原则,亚马逊 FBA 外国卖家的销售利润显然属于在美有效联系的收入。专业税务人士也明确表示,其观点是通过 FBA 在美售货的非居民即被视为从事美国业务,所得为 ECI。
IRS 官网亦佐证了这一点:无论商品最初购自美国或境外,只要在美国境内完成销售并产生利润,该利润即清楚地归类为有效联系收入。
综上,外国个人通过美国仓储(如 FBA)持续销售商品,一般构成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因此其来自美国客户的销售毛利属于美国的有效联系收入 (ECI),需按照美国涉外税收规定申报纳税(除非有适用的税收协定豁免,见下文第三部分)。
亚马逊平台 vs. 其他平台:对 ETB/ECI 判定有无差异
结论: 只要销售模式涉及使用美国境内的仓储或履约中心,无论通过亚马逊、eBay 还是自建独立站,税法对是否构成 ETB/ECI 的认定基本相同。影响 ETB 的关键因素是卖家是否利用了美国的人员或设施来开展业务,而非销售平台的名称。具体分析如下:
使用美国仓储/履约服务时
如果卖家在美国存放库存并通过美国的仓库或物流中心履行订单(无论该仓库由亚马逊 FBA 提供,还是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这表示卖家在美国进行了持续的商业活动。
这种情况下,不同平台之间在税务上的区别不大。举例来说,卖家通过亚马逊 FBA 将货物备货在美国,并经常完成当地发货;或卖家在 eBay/独立站上销售但同样使用美国的第三方仓库发货——这两种情形本质上都属于在美持续开展销售业务,因而都会被认为是 ETB,并产生 ECI。
换言之,平台不同不会改变卖家利用美国物流基础设施谋利的事实,税务后果趋同。
不使用美国仓储/基础设施时
如果卖家无论通过何种平台均不使用美国境内的仓储或履约服务,而是直接从境外(如中国、加拿大)将商品寄送给美国买家,则情况有所不同。
此时卖家在美国没有固定场所或代理人,仅是将商品跨境邮寄给客户。在这种模式下,卖家通常不被视为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
例如,有些非居民卖家选择自行从中国直邮商品给美国消费者,没有任何美国仓库、员工或代理协助,其针对美国市场的活动规模也有限。根据实践经验,这类“境外直邮”模式因缺乏在美的常规业务活动,不太可能达到“相当、连续且经常”的 USTB 门槛。
正如专业分析所指出:如果不使用亚马逊 FBA 或任何美国仓库,全部产品从美国境外直接寄送,且卖家在美国无办公室、无员工,那么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在美经商。
小结平台差异
也就是说:决定因素是卖家业务是否“落地”美国。
亚马逊平台本身并不会自动导致美国纳税义务;关键在于卖家是否将库存或履约过程置于美国境内。
使用 FBA 相当于有了美国的存货基地和物流活动,因此无论亚马逊或其他平台,只要存在这类美国业务据点,即可能构成 USTB/ECI。反之,如果完全没有美国据点(例如仅通过国际邮政从海外发货),则各平台皆不会产生 ECI 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无形式上的美国机构,仍应考量业务规模和频率;但一般来说,没有美国基础设施支撑的销售属于境外业务,其所得不属于美国有效联系收入。
避免构成 ECI 的合规路径和架构建议
针对上述可能产生 ECI 的情况,卖家可以考虑以下合规方案或结构调整,以降低在美构成贸易或业务、从而产生 ECI 的风险:
利用税收协定豁免:
中国卖家可善用《中美税收协定》中关于“常设机构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的规定来避免美国征税。
如果符合协定条件,只要外国企业在美国没有构成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可在美国免税。中美协定(第5条)明确列举:仅为储存、展示或交付本企业货物之目的而使用的设施,或仅为上述目的而维持的货物存货,不构成常设机构。
亚马逊 FBA 仓库主要用于储存和交付商品,且由亚马逊运营而非卖家自行控制,一般符合协定中仓储交付的辅助性质活动,因此不应被视为卖家的常设机构。
依据协定,第7条规定未在对方国家形成常设机构的企业,其商业利润不应在对方国家征税。据此,中国税务居民卖家可以主张:尽管根据美国国内法其销售所得属于 ECI,但根据中美协定由于无常设机构,该所得应免于美国联邦所得税。
当然,采用协定待遇需要遵守美国的合规要求,例如在报税时提交 Form 8833 协定声明 并附报说明依据协定免税的理由。协定待遇并非自动适用,卖家应当每年通过填报 1040-NR 非税居民申报表及 Form 8833 来正式声明其免税立场。
需要强调的是,协定只影响联邦所得税;卖家仍需关注州税以及其他联邦申报义务以实现全面合规。
业务模式调整(不在美设库存)
最直接的避免 ECI 方法,是不在美国境内设立任何实体经营活动。
这意味着不使用美国仓库或本地履约中心来储存或发货,而改为每笔订单从境外直接寄送商品给客户。采用这种“海外直邮”模式,卖家在美国既无固定营业场所、也无人员代理活动,因而通常不会被认为有美国贸易或业务。
正如前文分析,产品直接由境外发货可大幅降低被认定为 USTB 的可能性。此路径的优势在于从源头上杜绝美国常设运营,理论上可使销售所得不具备美国关联性,从而不产生 ECI。
然而,其劣势也需考虑:国际直邮可能延长物流时间、提高退货难度,影响商业竞争力。因此,卖家在权衡税务风险和运营效率时,应综合考虑这种模式的可行性。
架构调整为美国法人
如果卖家希望利用美国本土运营(如快捷配送)又避免个人直接承担美国纳税义务,可考虑调整业务架构,在美国成立法人实体(或将现有 LLC 选择视同美国公司纳税)。
具体做法是在美国成立一家 C-Corp 或让单成员 LLC 选择按企业法人征税,由该美国公司来持有库存并对美销售。这样,美国公司作为本土纳税主体将按照美国公司税缴税,其经营所得不再被视为外国人的 ECI,而是公司自身的应税收入。
外国个人股东仅在公司利润分配(如股息)时才需承担预提税义务。此结构的好处是明确了纳税义务归属、简化外国个人的申报,但需要注意美国公司需缴联邦及可能的州公司税,其税负可能并不比协定免税更低。
此外,如果外国卖家原本可以通过协定免税,那么改为美国公司后实际上主动在美纳税,得失需谨慎权衡。
总体而言,此方案是在无法避免美国经营但寻求合规稳健的前提下可考虑的结构。需要确保正确变更亚马逊税务账户信息及按时申报联邦、州公司税表等,方可真正起到合规作用。
其他合规要点
无论采取何种路径,外国卖家通过美国 LLC 开展业务时,还需留意特定的 IRS 申报要求。
例如,外国人全资持有的美国忽视实体(如单成员 LLC)需每年提交 Form 5472 报告其与外国所有人之间的交易,并附报形式上的 Form 1120(即使无应纳税所得,也要申报以履行信息申报义务)。这一申报在卖家未构成 USTB/ECI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因此即便通过协定免税或未在美纳税,亦需满足此类信息申报的合规要求。
此外,如果卖家在某些州存有库存(例如使用 FBA 时库存分布在多个州仓库),还应评估是否触发各州的营业税或销售税义务。这些州税与联邦所得税性质不同,但仍属合规不可忽视的领域。
综上,非美国居民卖家若希望避免美国 ECI 所得征税,应首先考虑业务模式上减少或消除美国本土经营活动(如不在美屯货),或者运用税收协定确保即使在美有仓储也不构成应税常设机构。
在现实运营需要使用美国仓库的情况下,则必须通过报税主张协定豁免或调整架构在美纳税来合规处理。每种方案都有不同的合规要求和税负影响,卖家应根据自身情况(所属国家是否有协定、业务规模、在美市场重要性等)权衡选择,并在专业税务顾问指导下遵循 IRS 规定进行申报,以降低税务风险。


